給付代工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補-2263-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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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格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 ,196,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4,1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23,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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