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3-補-2267-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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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吳昱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柏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未特定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雖以蘇柏林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 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 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蘇柏林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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