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補-2274-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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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陳宥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芳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驊祥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