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3-補-2286-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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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熙坤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熙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所列被告姓名,與當事人欄之被告 不符,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