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3-補-2294-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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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4號 原 告 偉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漢鐘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興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被告許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