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MLDV-113-補-2301-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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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1號 原 告 藍子洋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冠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