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補-2314-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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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榮典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陳榮耀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王秀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8257萬299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萬78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52萬7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5000萬 5000萬元 2 利息 5000萬 88/8/31 113/4/8 (24+222/366) 9% 1億1072萬9508元 3 利息 5000萬 88/10/1 89/4/1 (184/366) 0.9% 22萬6230元 4 違約金 5000萬 89/4/2 113/4/8 (24+7/365) 1.8% 2161萬7260元 合計 1億8257萬2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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