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補-2332-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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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蔡承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1,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二、被告呂蔡承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