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3-補-2352-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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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林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翔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廖俊翔為被告,未具體將被告之地址記載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內,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廖俊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