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補-2378-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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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李政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元(計算式:本金3,434 元+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合計27元=3,4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434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10月24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46/365)年 1.845% 25 元 2 違約金 3,434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0月24日 (116/365)年 0.1845% 2 元 合 計 27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