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補-238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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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原 告 蔡蔚芝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秉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大倫段) 1 1166地號土地 2 248建號建物 3 470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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