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補-2388-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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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8號 原 告 許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17,397元(計算式:本金500,000元+利息17,397元=51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二、被告張弘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收狀日之前1日) 1 利息 500,000元 113年3月16日 113年11月24日 (254/365) 5% 17,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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