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3-補-2394-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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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黃華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