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3-補-2396-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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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德偉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9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劉**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詹德偉、劉**即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3年11月26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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