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補-2409-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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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黃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偉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智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贈與標的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 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0巷00弄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