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補-2425-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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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杏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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