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補-2434-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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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4號 原 告 賴文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達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填載「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起」,又勾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以致請求利息之期間並不明確,依上開規定,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依 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三、被告張銘達、鍾雪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原告如欲委任吳璟瑩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 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