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3-補-2438-202503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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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黃利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恒志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1,4 24,342元,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904,057元【計算式:11,424,34 2元×原告應有部分1/6=1,904,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9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