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MLDV-113-補-2448-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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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8號 原 告 廖木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973號、975號、977號及同縣市○○路000巷0號、2號、3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建物占用苗栗市○○段0000○000000地號 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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