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V-113-補-2451-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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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玉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黎氏玉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 被告係外國人士,則應補正其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