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3-補-2493-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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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彭培桐 彭敏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旻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 如係請求相對人以金錢賠償,應具體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相對人謝旻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