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2495-20250303-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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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吳燕堂 訴訟代理人 吳鴻紹 被 告 吳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3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31元×占用面積30.53平方公尺=92,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