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3-補-2503-202502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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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被 告甲○○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