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2513-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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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傑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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