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MLDV-113-補-2520-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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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楊小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俊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鍾俊杰、葉維宗、羅宜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