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補-2522-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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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 原 告 周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橋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3,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佳橋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林烈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