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補-2531-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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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ACOSTA LAIZA RIA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5元 【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3,097元(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 1日)+違約金5,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備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9,848元【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968元( 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 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