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V-113-補-2532-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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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陳沛玲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彭昱鈞 彭恩瑀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計算式:221萬+169萬=390萬),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尚應補繳31,35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 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彭昱鈞、彭恩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地(苗栗縣竹南鎮海口段海口小段) 權利範圍 1 343地號土地 332/10000 2 343-9地號土地 332/10000 3 11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號3樓)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