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補-2538-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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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林祖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修正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修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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