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3-補-2541-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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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彭博晨 被 告 曾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717號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45,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二、被告曾英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400,000元 400,000元 2 利息 112年1月18日 113年12月9日 (1+327/366) 6% 45,443元 合 計 445,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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