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V-113-補-2547-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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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7號 原 告 溫文豪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有順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 二、被告涂有順、徐國明、彭智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