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3-補-2558-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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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原 告 張岳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侖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 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7,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林建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74,200元 74,200元 2 利息 113年1月1日 113年12月11日 (346/366) 5% 3,507元 77,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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