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V-113-補-2562-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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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余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康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 理人邱振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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