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MLDV-113-補-2572-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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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杜明鎮 杜明文 杜明武 杜明崇 杜明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杜世旺 杜曾秀琴 杜業忠 杜業昌 杜慧淑 盛杜菊 杜心慈 郭玉華 郭綵琳 陳麗文 陳德源 陳德發 杜建鴻 杜建興 杜逸義 杜逸忠 杜愛 杜美 杜朱池 杜逸仁 杜逸裕 杜逸棋 杜逸明 杜逸郎 陳蔡秀玉 陳良盛 陳惠如 陳惠菁 陳惠雯 陳國財 陳國添 陳國旺 陳國定 李陳金枝 粘瑞明 粘秀霞 陳美鳳 陳美燕 吳任鏜 吳志生 徐裕欽 徐汝青 徐麗君 徐譽庭 吳杜滿 黃杜月 吳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183元【 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3,500元×面積12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9/41=1,605,18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爰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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