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V-113-補-2580-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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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邱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誌禾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8,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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