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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3-補-2581-202502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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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皇家公園海國際渡假村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袁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惠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 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 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684元, 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