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V-113-補-2591-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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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盧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冬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