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LDV-113-補-2603-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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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0,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 郭含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277,595元 277,595元 2 利息 277,595元 113/9/8 113/12/18 (102/365) 2.9% 2,250元 3 違約金 277,595元 113/10/9 113/12/18 (71/365) 0.29% 157元 合計 280,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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