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V-113-補-2607-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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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7號 原 告 駱秀針 被 告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之通 知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其交易價額應較為接近市場 行情,爰以該通知書所約定之價額計算之,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83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扣除原告前繳 納之3,000元,應補繳3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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