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地租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V-113-補-2610-20250312-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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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淵 被 告 陳永淂 上列當事人間核定地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又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 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 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 得利新臺幣(下同)63,55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3,555元。訴之 聲明第2、3項係依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請求核定被告所有門牌 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建物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市○○段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租金數額,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該建物使用期限為止之租金,乃因地上權涉 訟,且最終目的在於依核定租金數額請求被告給付,其經濟目的 同一。又原告主張之租金數額1年為14,666元(計算式:申報地 價每平方公尺1,440元×占用面積101.85平方公尺×10%=14,666元 ),其1年租金之15倍為219,990元,而系爭土地之地價為998,13 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占用面積101.8 5平方公尺=998,130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2 19,99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3,545元(計算式 :63,555元+219,990元=283,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2,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