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V-113-補-2626-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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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彭國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應龍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二、被告劉應龍、謝福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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