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V-113-補-2632-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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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2號 原 告 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曲薛玉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曲薛玉蘭、解文忠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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