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V-113-補-264-20241101-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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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陳曉東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李萬喜 李萬發 林李金里 高李春稻 林李菊 陳慧敏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面積約1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 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150平方公尺=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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