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補-2649-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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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9號 原 告 黃蕙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絹娟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5,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黃絹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