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MLDV-113-補-2650-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吳氏圓 莊易濬 黃美玉 林小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玉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502建 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應補正被告摩根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林憲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