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MLDV-113-補-2650-2025022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吳氏圓 莊易濬 黃美玉 林小鈁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被 告 摩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牆面、門窗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 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1 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300元/㎡×占用面積76.5平方公 尺=224萬145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4萬 5443元,即起訴前之不當得利合計18萬1772元(計算式:4萬544 3元×4=18萬1722元),應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請求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返還佔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2525元之相當租金不 當得利,系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萬3172元(計算式:224萬 1450元+18萬1722元=242萬3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