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MLDV-113-補-2660-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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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0號 原 告 陳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琬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 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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