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V-113-補-2661-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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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1號 原 告 林兆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下稱系爭土地)。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