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V-113-補-2673-20250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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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李宇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