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MLDV-113-補-2677-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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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絲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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